近日,山東的一法院判決了一起網頁設計方面的案子,這起由網頁著作權引發的案件說明網頁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網站傾注了網站建設者的心血與智力勞動,如果遇到侵權行為,網站制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請相關的訴訟,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在這個案子里面,因為使用別人的網頁,法院判決被告應承當責任,賠償原告2萬元。法官認為,網頁在著作權上可以成為作品,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這起案子里面,原告制作的網頁體現了委托制作網站的公司經營特點,結合了數字形式的文字、圖形及獨特的色彩選擇和專業的版面設計,其網頁設計具有獨創性和不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保護。被告擅自利用構成了法律上的侵權。
另外在這起案件里面,被告將由原告設計制作的網站放在自己公司網站里面的精品案例下進行宣傳,很容易讓市場上的人員對被告的業績、知名度和美譽度產生夸大性認識,被告依靠上述方法有可能取得經營上的利益,所以法院認定被告使用了誤導別人的的虛假廣告宣傳,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應立即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后續網站制作公司或者網站原創者可以追究“山寨者”的法律責任。這可能是首例法律對網頁著作權的保護,體現了法律逐漸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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